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乾元”2013年第1期票据型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SU032013001181D01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类别 |
机构客户 |
内部风险评级 |
两盏灯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发售规模 |
4864万 |
投资期限 |
181天 |
投资起始日 |
2013年1月9日 |
投资到期日 |
2013年7月9日 |
产品申购时点 |
2013年1月9日 8:30至15:00 |
本金及收益兑付日 |
2013年7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
4.8%。 |
投资起始金额 |
机构客户人民币100万元 |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
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
提前终止权 |
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所得税款。 |
其他 |
本理财产品在苏州范围内定向发售 |
二、投资管理
1.参与主体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本理财产品托管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
2.基础资产构成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作为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代表客户将产品所募资金用于受让吴江蚕花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标的票据”)受益权。客户按其申购金额占产品项下所有申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
3.基础资产运作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将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受让标的票据受益权,并以标的票据受益权所回收的资金为限,在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向客户分配本金及收益。标的票据的承兑人如下所示:中国建设银行盛泽支行。
三、理财产品运作说明
1.存续期产品规模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4864万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申购下限:如本理财产品销售期限届满,对本期产品的销售总额未达到人民币肆仟捌佰陆拾肆万元(填写大写数字),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销售期限届满后5个产品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3)销售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原定的投资起始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投资本金退回客户约定账户。在产品销售期间,如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销售。
(4)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
2.申购和赎回
(1)产品申购期:2013年1月9日, 8:30至15:00。(2)本理财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四、理财收益说明
1.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
(2)风险示例
若标的票据的承兑人按时、足额支付票面金额且标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方按时足额将标的票据受益权所收取的款项支付至我行,则本理财产品将可以达到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4.8%;
若标的票据的承兑人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票面金额或标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方未按时足额将标的票据受益权所收取的款项支付至我行,本理财产品收益率可能低于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4.8%,甚至造成本金部分损失、全部损失。
3. 理财产品到期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
在标的票据承兑人按时、足额支付票面金额且标的票据受益权转让方按时足额将标的票据受益权所收取的款项支付至我行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4.8%。
本理财产品的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产品项下标的票据受益权资产的综合收益率扣除该产品的托管费率、销售费率、产品管理费率所得。
4.客户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客户所得收益=投资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客户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8%,产品期限为181天,则客户所得收益为:1000000×4.8%×181/365=23802.74(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产品相关费用的收取
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产品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率(年化)为产品募集总金额的0.05%,若扣除上述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超过产品预期最高收益率,超过部分中国建设银行将作为理财产品管理费与理财产品销售费(如有)进行收取。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理财产品投资期间,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有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时,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和实际投资收益率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 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天,实际年化收益率为4.8%,则客户的理财收益为:
客户理财收益=1000000×4.8%×10/365=1315.07(元)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代表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七、本金及收益兑付
1. 正常情况
理财产品到期日,如理财产品项下标的票据受益权按时足额回收,则中国建设银行将在2013 年7月10日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收益(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 非正常情况
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因理财产品项下标的票据受益权未能按时足额全部回收,则中国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互联网站公告兑付方案。
八、信息披露
1. 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http://www.ccb.com/su/index.html)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理财产品项下票据基本信息;在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7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产品的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提前终止日之前至少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2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2. 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3. 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5个产品工作日后,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