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产品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期限为2779天(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提前终止或展期产品),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接受申购/追加投资申请,客户的持有份额在封闭32天后,可于任意开放日申请赎回(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3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最不利情况下,资产组合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净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产品适合于平衡型、进取型及激进型客户。客户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产品。在购买本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则客户可能面临收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在持有份额封闭32天后的任一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若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或赎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延迟/分次兑付,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按需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
4.市场风险:本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金损失的情况。
5.管理风险:本产品资金将投资于相关债权类、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及其他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管理方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6.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即使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基准利率,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不会随之予以调整,因此,存在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及/或实际收益率低于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风险。同时,本产品存在业绩比较基准及/或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7.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预期收益,则可能影响客户预期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8.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认购期届满,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利宣布产品不成立。
10.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11.税收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根据产品发行时现行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测算而得,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预期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12.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乃至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您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了解本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购买本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客户签字与签章见下一页)
签字与签章
个人客户请在下面填写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签字:
客户声明:本人在购买本期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客户自行填写)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期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并知悉“乾元通财”本期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揭示,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 (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客户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客户已经阅读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客户权益须知、本期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期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期产品相关风险。)
年 月 日 |
机构客户请在下面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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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欣享32天开放式
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编号 |
SD072017005032D01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
C1010518001221 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说明书版本 |
2019年9月第1版第11次修订 |
产品中文商业全称 |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欣享32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专业名称 |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欣享32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
(三盏警示灯) |
业绩比较基准 |
3.10% 本业绩比较基准自2020年8月1日启用。 1.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2.客户持有本产品份额期间,如遇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且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封闭期内购买份额测算收益以购买确认日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非封闭期内购买份额按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分段计算。 |
适合客户 |
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 |
本金和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认购期 |
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21日 产品认购期内,客户将认购投资本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之日至本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投资本金的活期存款利息,认购期内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
产品成立日 |
2018年1月22日 1.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并至少于提前成立日进行公告,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2.若产品认购份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出现其他导致影响产品成立不可抗力因素,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利宣布产品不成立,并于产品认购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认购资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 |
产品到期日 |
2025年9月1日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提前终止或展期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前终止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赎回 |
1.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的1:00—15:30可提交申购/追加投资申请,客户持有份额32天及以上,可于任意工作日的1:00—15:30提交赎回申请。 2.如客户多次购买产品,其中持有32天及以上的份额,可进行赎回,持有32天以内的份额,不可赎回。 |
申购/追加投资确认 |
T日申请,T+0日确认,T+0日扣款(确认扣款日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T+0日开始计算投资收益。 |
赎回确认 |
T日申请,T+0日确认,赎回的本金及对应收益于T+0日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到账日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日与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
赎回规则 |
客户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自行选择先进先出或者后进先出。 |
产品申购/追加投资/赎回渠道 |
1.客户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发起申购/追加投资/赎回申请。 2.如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需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方可在网点、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购买。 |
巨额赎回和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 |
1.若某一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工作日申请赎回。 2.若某一工作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工作日申请赎回。 3.在每一工作日内,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金额不超过2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需要对本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
首次认/申购起点金额 |
个人及对公客户:10万元人民币 |
追加投资金额单位 |
个人及对公客户: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
销售区域 |
本产品在建行山东省分行范围销售 |
工作日 |
本产品所称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具体公告为准。 |
产品用途 |
本产品满足客户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理财需求。 |
产品费用 |
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和产品销售费,浮动费用为产品管理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四部分理财收益与费用说明)。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需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本产品运作过程中的纳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执行,从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
其他 |
1.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2.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担保附属功能。 |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乾元通财”欣享32天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指定的多家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在客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上销售,本产品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同业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6.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80%,货币市场工具0%-80%,货币市场基金0%-30%,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具体各类型资产比例为:活期存款0%-90%,定期存款0-50%,质押式回购0%-80%,买断式回购0-50%,交易所协议式回购0-30%,货币市场基金0%-30%,国债0-50%,可转换债券0-30%,其余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
从投资实践出发,秉持着为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上述投资比例可在0%-2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非我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我行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我行将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本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1.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2.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3.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产品规模
本产品的规模上限为100亿元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等情况对产品规模上限进行调增或调减。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限之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认购/申购/追加投资
1.产品认购期内,客户应将认购投资本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
2.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任一个工作日的1:00—15:30申请申购/追加投资,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在客户申购/追加投资的当个工作日划转客户指定账户里的投资本金。
3.产品认购期内,认购投资本金从产品成立日开始参与到本产品中;产品存续期内,申购/追加投资投资本金自申购/追加投资的当个工作日开始参与到本产品中。
(三)赎回及投资本金和收益正常兑付
1.本产品成立后,每个工作日的1:00-15:30为开放时间,客户持有份额32天(含)以上,可于开放日提交赎回申请;如客户多次购买产品,其中持有32天及以上的份额,可进行赎回,持有32天以内的份额,不可赎回。
2.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接受的客户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赎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于赎回申请日的当日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赎回申请日与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利息。
3.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在同一个工作日内,单个客户累计赎回申请金额不得超过2亿元。
4.巨额赎回:单个工作日中,产品投资本金的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总额-当日申购申请总额)超过前一个工作日产品日终投资本金余额的10%时,即为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对巨额赎回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巨额赎回比例之日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根据本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工作日重新申请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工作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工作日申请赎回。
(四)投资本金和收益延迟/分次兑付
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于发生上述情形的工作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按公告的方案兑付客户投资本金和收益。
四、产品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原则
1.适配性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3.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4.清晰性原则。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应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资产估值方法
1.现金
现金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资产持有目的采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估值。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6.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按成本法估值;具备活跃交易市场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按公允价值估值。
7.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上述资产净值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法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理财收益与费用说明
(一)本金和收益风险
1.本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安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产品销售费等相关固定费用后,剩余收益如不能覆盖业绩比较基准,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剩余收益如为负,则客户面临部分本金损失。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和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费用
本产品不另行收取认购/申购/追加投资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和产品销售费,上述费用在计算业绩比较基准前扣除。其中,产品托管费不超过产品基础资产日均托管规模的0.05%/年、产品销售费为客户投资本金日均余额的0.05%/年。
本产品收取的浮动费用为产品管理费。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情况下,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0.05%/年、产品销售费0.05%/年等相关固定费用后,剩余收益如能覆盖业绩比较基准,则客户收益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费。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三)业绩比较基准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测算出业绩比较基准。
3.测算示例
本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以每笔基础资产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基础进行计算。本产品拟投资的资产组合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经测算为3.10%。
情景1: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获得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0.05%/年、产品销售费0.05%/年等相关固定费用后:
(1)剩余收益如能覆盖业绩比较基准,则客户收益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收取超出的部分作为产品管理的费用;
(2)剩余收益如不能覆盖业绩比较基准,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剩余收益如为负,则客户面临部分本金损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情景2: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和收益实际回收情况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和收益。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4.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客户持有本产品份额期间,如遇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且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则封闭期内购买的份额以购买确认日的业绩比较基准测算,非封闭期内购买的份额按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分段测算。
(四)客户收益
1.收益计算方式
银行根据客户赎回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及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收益,当客户赎回时可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或者“后进先出”的规则,并按照其赎回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和适用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和支付客户收益,如遇业绩比较基准分段调整,且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封闭期内的份额以购买确认日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非封闭期内的份额按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分段计算。
2.计算示例
情景1:假设客户购买本产品10万元,持有本产品90天,客户购买本产品时,客户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10%,投资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不变,且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业绩比较基准3.10%,则客户收益=100,000.00×3.10%×90÷365≈764.38(元)。
情景2:假设客户申请购买本产品10万元,T日为申购确认日,持有本产品90天,购买时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10%, T+10日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4.00%,且客户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则客户收益=100,000.00×3.10%×32÷365+100,000.00×4.00%×(90-32)÷365≈271.78+635.62=907.41(元)。
情景3:假设客户投资本金为10万元,持有本产品90天,客户购买本产品时,客户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10%;实际客户赎回时实际年化收益率等于0%,且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导致本金亏损2,000元,则在到期日应兑付客户的收益=100,000.00×0%×90÷365-2,000.00=-2,000.0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五)税收
在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务法律、法规执行。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行为,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由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六、提前终止
(一)产品存续期内,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前终止本期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工作日,在建行山东分行网站(www.ccb.com/sd/index.com)、网银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理财资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遇公休日和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则顺延。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息。
(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利提前终止本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利提前终止本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客户收益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投资本金10万元,实际参与理财的天数73天,实际年化收益率3.10%。
则客户收益=100,000.00×3.10%×73÷365=62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四)提前终止时的延迟/分次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七、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和收益兑付
(一)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产品至客户赎回日或产品到期日,客户的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于客户赎回日或产品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则顺延。
(二)非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产品至客户赎回日或产品到期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客户赎回日或产品到期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三)展期
产品到期前,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等,有权利决定是否延长产品期限。如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决定延长产品期限,将至少于产品到期日之前2个工作日公告延长后的产品期限及到期日等信息。
八、信息披露
(一)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山东分行网站(www.ccb.com/sd/index.html)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终止信息等。
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发布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半年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报告合并;如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的全口径资产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等风险状况的,在风险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如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拟调整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及比例范围、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交易结构、产品规模(上下限)、产品到期日、申购赎回约定、调整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巨额赎回比例、优化或升级产品、产品费用水平等产品要素、调整客户投资起点金(份)额、追加投资金(份)额、客户预期收益水平等其他需要提前披露的事项,则于调整生效日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投资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在产品开放日不能按期兑付赎回申请、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兑付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则于在该开放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产品至提前终止日,如不能按期兑付或延时兑付,则于在该产品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等事项,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站(www.ccb.com/sd/index.com)等渠道发布公告。
在产品提前终止或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的到期及清算报告。
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渠道通过输入有关信息自行查询。
(二)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通过上述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建设银行原因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内,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网点打印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