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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 2018年第6期 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发布时间:2018-11-28

附件2: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 2018年第6期

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产品实际收益。

尊敬的客户:

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任何业绩比较基准、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期产品期限为237天(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本期产品进行展期和提前终止),存续期内产品不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二盏警示灯( ),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适用于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净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基本情况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产品。在购买本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产品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等权益资产项下义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形,将导致相关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到期本金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可能面临利益损失、本金部分损失、甚至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客户无提前终止权,不可赎回本期产品,可能导致客户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的风险

4.市场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等权益资产价值受未来市场的不确定影响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的情况。

5.管理风险:本产品资金将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等权益资产组合。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由于产品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主观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

6.利率、汇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利率、汇率的波动会导致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等权益资产的价值有波动,从而导致产品单位净值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甚至跌破面值、本金损失。同时,本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7.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则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发生本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的情况。

8.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9.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期产品募集期届满,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期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期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期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

10.提前终止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11.延期风险: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对本产品进行延期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本产品进行延期,在产品延期情形下,客户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本金及收益的风险。

12.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乃至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税收风险: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产品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产品单位净值跌破面值、本金损失的情况。

 

您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本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了解本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购买本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

(客户签字与签章见下一页)
签字与签章

个人客户请在下面填写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签字:

 

客户声明:本人在购买本期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由客户自行填写)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客户充分理解本期产品的风险,请在确认栏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名: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抄录:                                                                                                                                                                

 

                                                                                                                                                                  

 

客户签名: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客户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客户已经阅读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客户权益须知、本期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期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期产品相关风险。)

                  

年     月     日

机构客户请在下面签章:

客户声明: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本单位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本单位已经阅读客户协议书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客户权益须知、本期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期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期产品相关风险。

 

机构客户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加盖销售网点公章)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 2018年第6期

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要素

产品编号

SD082018007239D12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编码

C1010518011530

产品中文商业全称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 2018年第6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专业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 2018年第6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净值型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固定收益类)

募集方式

公募

产品内部风险评级

(二盏警示灯)

适合客户

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积极进取型个人客户及机构客户

本金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规模

产品募集上限为61000万份,下限60696.67万份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初始销售面值

1元/份

业绩比较基准

4.25%

    1.本产品为封闭式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25%(年化),该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业绩报酬的依据,不构成对该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客户收益

本产品到期收益由本产品实际投资业绩决定:

客户收益=客户持有份额×(P-1)

P为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扣除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后的产品单位净值

业绩报酬

产品扣除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本产品实际收益低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对应收益,产品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实际收益超出业绩比较基准对应收益的超出部分,全部作为产品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存续期内,每季度首月前3个工作日内公布截至上季度末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产品净值。

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如遇非产品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后的3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的产品单位净值。

产品募集期

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4日

1.在募集期内,客户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指定网点、智慧柜员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渠道购买本产品,具体购买时间以网点公告的营业时间为准。

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将认购投资本金存入客户签约账户之日起至本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投资本金的活期存款利息,募集期内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产品成立日

2018年12月5日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提前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并至少于提前成立日进行公告,产品成立日以公告为准。

产品期限

237天(不含产品到期日)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提前终止和展期产品。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前终止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展期产品时,将至少于产品到期日之前5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到期日

2019年7月30日

产品工作日

产品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正常交易日;如遇特殊情况,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具体公告为准。

认购起点金额

个人客户:5万元人民币

机构客户:10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金额单位

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销售区域

本期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辖区范围销售

产品收益计算规则

1.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根据客户持有份额、产品单位净值计算收益。

2.募集期内认购投资本金根据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募集期内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3.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投资本金和收益兑付日期间,投资本金不另计投资收益及存款利息。

产品费用

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产品销售费、产品固定管理费,浮动费用为产品业绩报酬。

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五部分理财收益与费用、税收说明。

税款

根据现行税法法规,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任何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理财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附属条款

客户无最高投资限额,但是不能超过本产品规模上限。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需要对这一条款进行调整,并至少于新条款启用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公告。

其他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需要对产品进行优化或升级,并至少于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产品,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资产,其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具体信息参见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之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存续期内,本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即资产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风险分类从正常类或关注类转为不良类的,中国建设银行将于认定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本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二)投资团队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之一,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帮助客户实现收益。

(三)参与主体

理财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理财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三、产品运作说明

(一)产品规模

1.本产品规模上限:61000万份。在本期产品募集期内,对本期产品的认购份额达到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期产品的认购,已经认购成功的客户投资权益不受影响。

2.本产品规模下限:60696.67万份。在本期产品募集期内,对本期产品的认购份额未能达到本期理财产品规模下限,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期产品不成立。如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在通知客户产品不成立后5个产品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认购本金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3.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产品运行情况等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认购

募集期内,客户认购本产品,应提前将理财资金存入客户指定账户,投资资金当日冻结,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于产品成立日进行认购资金扣划。产品募集期内,客户将认购投资本金存入客户签约账户之日至本产品成立日(不含)期间,客户可获得认购投资本金的活期存款利息,募集期内的活期存款利息不计入投资本金。

在本产品运行期间,不开放申购、追加投资和赎回。

 

四、产品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范围

  1. 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理财产品项下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等债权类资产,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价值总和。

2.产品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价值,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并为产品份额的兑付提供计价依据。

3.产品存续期内,每季度首月前3个工作日内公布截至上季度末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到期或者提前终止(如非产品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产品工作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于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公布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日终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单位净值为扣除产品相关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如有)后的净值。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二)资产估值方法

  1. 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

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

2、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产品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投资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或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可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投资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产品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投资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权证的估值方法

(1)产品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投资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产品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投资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分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5)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6)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如遇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7)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8)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9)若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6、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2)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本产品投资期权,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未上市公司股权和受(收)益权

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摊余成本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若采用上述方式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理财产品商定后,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

当产品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其他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五、理财收益与费用、税收说明

(一)本金和收益风险

1.本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安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本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风险示例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收益在扣除产品托管费、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销售费等相关固定费用后,剩余收益如超出业绩比较基准,超出部分全部作为产品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剩余收益如不能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则客户收益按剩余收益计算;剩余收益如为负,则客户面临部分本金损失。

在投资于基础资产的本金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在扣除相关固定费用后计算客户应得本金,客户将面临部分甚至全部本金损失。如发生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的最不利情况下,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

(二)费用

本产品不另行收取认购费用。

1.固定费用

本产品收取的固定费用为产品托管费、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销售费,上述费用在计算客户年化收益率前扣除。其中,产品托管费为产品规模的0.05%/年、产品固定管理费为产品规模的0.91%/年、产品销售费为产品规模的0.10%/年。

2.业绩报酬

扣除上述固定费用后,若基础资产运作扣除固定费用后的实际收益,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对应收益,则全部作为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的业绩报酬;若基础资产运作扣除固定费用后的实际收益小于或等于业绩比较基准对应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不再收取固定费用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5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

(三)业绩比较基准

1.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2.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将募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资产,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测算出业绩比较基准。

(四)客户收益

1.收益计算公式

客户持有产品M份,产品到期日扣除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及业绩报酬(如有)后,产品单位净值为P。

客户到期收益

2.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购买本产品100万元,投资期为237天,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25%,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0份。如产品到期时,扣除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后,产品单位净值为1.027596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五)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从本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六、提前终止

(一)在本产品投资期间,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提前终止权。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将至少于提前终止日之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客户,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向客户返还投资本金及应得收益,应得收益根据客户持有份额以及提前终止日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计算。

(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产品。

(三)提前终止时收益计算示例:

1.收益计算公式

客户持有产品M份,产品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日扣除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及业绩报酬(如有)后,产品单位净值为P。

客户提前终止收益

2.计算示例

假设客户购买本产品100万元,投资期为238天,产品提前终止,实际持有天数为50天,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25%,购买时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0份。如产品提前终止时,扣除托管费、销售费、固定管理费后,产品单位净值为1.0100元。

扣除业绩报酬后产品单位净值

客户提前终止收益

(上述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计算,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需谨慎。)

(四)提前终止时的延迟/分次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2个产品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七、理财产品到期本金及收益兑付

(一)正常兑付

客户持有本期产品至产品到期日,客户的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在产品到期后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于产品到期日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资本金和应得收益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如遇中国大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则顺延。

(二)非正常情况

如果发生异常情形,造成本产品的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提前兑付、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发生上述情形后的2个产品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三)展期

产品到期前,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根据市场和产品运行情况等,有权利但无义务决定是否延长产品期限。如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决定延长产品期限,将至少于产品到期日之前5个产品工作日公告延长后的产品期限及到期日等信息。

 

八、信息披露

(一)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http://www.ccb.com/sd/index.html)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正常成立、产品终止、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包括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编号)、产品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在每月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月产品投资管理报告;如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拟调整产品规模上下限、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优化或升级产品、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新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启用日、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提前终止日等相关日之前至少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拟调整本产品相关费用费率或延长产品期限,则需在费用费率调整日或产品到期日之前至少5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产品到期时的延期/分次兑付情形,则于该情形发生后的2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产品存续期内,每季度首月前3个工作日内公布截至上季度末产品单位净值;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后,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如遇非产品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后的3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的产品单位净值。请客户注意及时在上述渠道上自行查询。

(二)客户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为客户提供本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内,个人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网点打印本期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附件:

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乾元通财” 2018年第6期封闭式固定收益类私募净值型人民币

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信息

序号

融资客户名称

项目名称

交易结构

剩余融资期限

备注

 

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我行投资于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收益权,用于该公司经营周转

245

 截至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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