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信托·中国龙平衡对冲尊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要素表
产品名称 |
华润信托·中国龙平衡对冲尊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产品类型 |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当事人 |
受托人:华润信托 投资顾问:上海泓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涌峰投资担任执行合伙人) 托管人: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证券经纪商:国金证券 期货经纪商:国金期货 |
计划期限 |
本计划存续期限为10年 |
计划规模 |
本产品预计初始成立规模5000万元.其中一般受益人份额不超过4500万元(建行募集),特定受益人份额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顾问跟投),特定受益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得低于成立规模的1/10。 |
初始销售面值 |
1.00元 |
认购和参与起点金额 |
首次认购起点金额100万元(300万元以下客户不超50名) 追加认购起点金额10万元。 |
募集期 |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12日 |
开放日 |
每月10日(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
风险等级 |
本计划为非保本净值型股票投资产品,风险等级为较高风险,目标客户群体为积极型或激进型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测评详见《华润信托投资者风险测试函》) |
产品封闭期安排 |
本信托计划为开放式信托计划,开放日(估值基准日)为每月10日(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在封闭期后按照信托合同要求办理认购或者赎回手续。本信托计划的封闭期要求如下: 风险转换阶段封闭期: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6个开放日(不含第6个开放日当日),为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转换阶段封闭期。风险转换阶段封闭期内全部委托人不可申购,不可赎回。 风险转换阶段准封闭期:自风险转换阶段封闭期届满之次日(即第6个开放日当日)起至本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第12个开放日(不含,且第12个开放日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0)为本信托计划的风险转换阶段准封闭期。风险转换阶段准封闭期内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可申购,可赎回。特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不可申购,不可赎回。 普通管理阶段封闭期: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普通管理阶段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成功认购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至其之后的第6个开放日(不含第6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可认购,但不得赎回处于封闭期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封闭期的限制。 普通管理阶段:若本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第12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高于1.0000,则本信托计划在成立后的第12个开放日后的下一自然日起为本信托计划的普通管理阶段。普通管理阶段封闭期内,全部委托人可认购,但不得赎回处于封闭期的信托单位(封闭期内可认购,但不得赎回处于封闭期的信托单位)。超过普通管理阶段封闭期的,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可申购,可赎回,特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可申购,可赎回,但赎回后特定委托人(受益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 |
产品特殊收益分配安排 |
本信托计划在成立后第12个开放日净值小于1.0000元,特定受益人以其份额为限,对其他一般受益人提供有限保障。该保障机制仅限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第12个开放日执行,于该日之前在风险转换阶段准封闭期赎回的信托计划份额无法享有保障机制。 若成立后第12个开放日特定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计划份额后信托单位净值仍然不足1.0000元的,则信托计划自动终止,且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的投资将最终面临亏损。 任一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0.8500,受托人有权在该估值日之后10个交易日内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很可能低于0.8500元。如信托因止损而提前终止, 特定受益人以其份额为限,对其他一般受益人提供有限保障。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投资范围 |
(1)信托计划财产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交易场所挂牌的股票、通过前述交易所交易的境内、境外其他交易场所挂牌股票等)、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融期货及商品期货,依法创设及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期权、远期、互换等)、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金及非公开募集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法律或监管机构允许信托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未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仅限存放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并决定调整事项生效日,无需另行征得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本信托计划决定扩大投资范围的,受托人应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20】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披露。如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不认可投资范围的扩大,可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的开放日对所持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份额进行赎回操作。 委托人/受益人未赎回的,视为认可投资范围的扩大及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
投资目标及策略 |
(一)投资目标 严格控制风险,追求为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策略 始终坚持价值投资,持续提升的企业经营效率最终将提升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也会体现到企业市值的增长上。 在股票投资上,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注重企业的资产价值比较,同时也追求合理估值的真正能创造企业价值、具备内生增长动力的长期优胜型企业。在中国进入经济增速平稳期和利率下降周期的大背景下,我们将重点关注业绩仍能保持稳定增速、具备良好资产负债表特征和一定分红能力的企业,以及在国企改革大背景中能够重新提升潜在价值的企业 |
主要投资限制 |
(1)不得持有ST、*ST、SST、S*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2)不得进行股票的融资融券交易、权证交易、正回购交易。 (3)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4)投资于一家公司所发行的股票(新三板、联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4.99%。 (5)投资于单只基金、一家公司所发行的债券、一家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新三板、联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并计算)的投资额(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20%。 (6)本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期现套利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套利交易编码中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的110%(交易所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净值的10%。 (8)持有的全部港股通股票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总值的50%(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 (9)不得无理由放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亦不得因牟取其他利益而做出损害信托计划利益的表决决定。 (10)法律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法律对上述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 作相应调整。 (1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上述限制,受托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投资标的无法交易则顺延)。 受托人有权与投资顾问协商调整投资限制,并通过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披露,无需另行征得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 |
预警线 |
无 |
止损线 |
0.85 |
计划费用 |
1、认购费: 0 2、投资顾问费:0.7%/年 3、托管费:某开放日扣费前净值低于1,则该开放日托管费率为0.05%/年;某开放日扣费前净值高于或等于1,则该开放日托管费率为0.15%/年 5、业绩报酬:累计净值创新高法,第一个开放日业绩报酬提取的前提条件是:1)该开放日不处于风险转换阶段封闭期;2)该开放日的计划份额累计净值高于1.04元,风险转换阶段收取超额部分的30%,普通管理阶段收取超额部分的20%。所有费用每个月估值基准日后支付。 |
信托公司服务内容 |
1、按周公布产品净值; 2、提供投资运作季报和年报; |
投资经理简介 |
本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陈东先生。 投资经理简历: 陈东先生,经济学硕士,投资总监 中国证券市场19年研究及投资经验。中国证券行业最早一批注册证券分析师,在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配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究与投资经验。陈东先生偏重于价值型公司,擅长从股票、债券、货币等大类资产角度对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目前管理中国龙平衡系列信托计划、保险资金及QFII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