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后把银行账户卖给其他人,或者从别人那购买银行账户会有什么后果?
答:为了有效打击电信诈骗行为,根据《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如果您(贵单位)存在本人或组织他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而且上述行为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银行将在5年内暂停您(贵单位)银行账户的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再为您(贵单位)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会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因此,为了保证您(贵单位)正常使用银行服务,避免造成不良信用记录,请您(贵单位)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账户,不要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
2.据说有些情况下银行会拒绝开户,都包括哪些情形?
答:根据《通知》要求,为了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行可能无法为您(贵单位)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答:您(贵单位)在我行柜面办理转账业务不受限额和笔数控制。除了自动柜员机渠道非同名转账业务之外,其他非柜面渠道转账业务的确有限额要求。在您(贵单位)新开通功能时,我行会与您(贵单位)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您(贵单位)可以到我行柜面办理。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如是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账户,银行会中止账户服务,若客户对公安机关的认定结果有疑义,请及时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确认。我行将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进行通知,对公客户接到通知后于3个自然日内携带全套开户资料、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账户的开户申请书和预留印鉴(客户留存联)到开户网点核实身份。经柜台人工核实后,可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5.发现被冒名开户如何处理?
答:客户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配合向银行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予以销户处理。
6.据说对单位开户会审慎核实,具体包括哪些?
答:按照监管要求,银行应加强单位开户的审慎核实。如单位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我行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我行将不再为贵单位新开账户。
我行将定期对已开立账户的单位进行排查,如发现单位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我行将暂停贵单位账户的支付业务,请积极配合我行办理销户。
如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我行将加强对贵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请贵单位理解并予以配合。
7.“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其中“开户之日”和“交易记录”如何认定?
答:自2016年10月1日起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我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我行核实开户人身份后,可恢复账户功能。
对于单位账户“无交易记录”的标准,参照人民银行对于单位久悬账户的认定标准。
8.什么情况下需要对银行预留手机号码进行更新?
答:根据《通知》要求,我行将逐步建立手机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手机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我行将进行排查清理。如贵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或授权代理人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同时在多人名下的账户使用或记录,请贵单位到我行开户网点进行修改和确认,并作出合理性说明,如果您(贵单位)无法证明合理性,我行将暂停对应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在您(贵单位)到我行核实身份并作出合理性说明后再恢复账户功能。因此,建议您(贵单位)对您名下账户在我行的预留电话进行查询,如果符合以上条件,请尽快到我行网点核实并说明情况,以免相关银行账户的使用受到影响。
答:为加强单位账户实名制管理,我行依托分支机构网络,进一步优化了账户业务流程,建立了跨机构的单位客户账户业务的代理见证机制。开户机构(委托行)为单位客户办理本外币账户的开立、变更(含印鉴变更)、销户及年检等业务时,可以委托本行其他分支机构作为见证机构(代理行)进行见证核实的业务。代理见证的事项包括:单位的开户意愿、单位的账户业务证明文件、单位的经营场所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