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拟于2020年5月8日(含)起,调整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产品说明书,具体如下:
一、调整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的客户提示语句
原客户提示语句:“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产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产品工作日的指定时段均可接受申购/追加投资/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产品适合于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调整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产品任何预期年化收益率、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产品工作日的指定时段均可接受申购/追加投资/赎回申请(超过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的赎回申请除外、巨额赎回时请以公告为准)。
本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产品适合于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最不利情况下,基础资产无法回收任何本金和收益,客户将损失全部本金。客户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产品。”
二、调整和完善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调整后:“本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归集一并运用,投资于:现金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放同业等。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交易所协议式回购等。
3.货币市场基金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6.股权类资产
7.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现金类资产0%-80%,货币市场工具0%-80%,货币市场基金0%-30%,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80%,股权类资产0%-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具体各类型资产比例为:活期存款0%-90%,定期存款0-50%,质押式回购0%-80%,买断式回购0-50%,交易所协议式回购0-30%,货币市场基金0%-30%,国债0-50%,可转换债券0-30%,其余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0%-8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0%-80%,股权类资产0%-8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组合0%-80%。
从投资实践出发,秉持着为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上述投资比例可在0%-20%的区间内进行浮动;非中国建设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中国建设银行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若超出该浮动范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建设银行将进行信息披露,并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使投资比例回归至约定区间。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遇市场变化导致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中国建设银行将及时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接受的,可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赎回本产品。
中国建设银行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通过资产组合管理实现本产品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平衡。本产品基础资产均经过中国建设银行内部审批流程筛选和审批,达到可投资标准。”
三、新增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投资合作机构
增加:“(3)建信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4)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四、调整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巨额赎回公告规则
原规则:“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客户可于公告披露的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调整后:“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触发巨额赎回条款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产品工作日重新申请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于该产品工作日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客户可于下一个产品工作日申请赎回。”
五、新增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资产估值说明
增加:“四、产品资产估值
(一)资产估值原则
1.适配性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2.审慎性原则。审慎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3.充分披露原则。根据金融资产性质、重要性及复杂程度等因素,充分披露公允价值相关信息。
4.清晰性原则。估值方法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能清晰反应金融资产的性质。
(二)资产估值方法
1.现金类资产
现金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2.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
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4.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资产持有目的采用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估值。
5.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6.股权类资产采用成本法估值。
7.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按成本法估值;具备活跃交易市场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按公允价值估值。
8.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上述资产净值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法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调整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产品运作的延迟兑付/分次兑付公告规则
原规则:“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将于发生上述情形的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并按公告的方案兑付客户投资本金和收益。”
调整后:“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新的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发生上述情形的产品工作日之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按公告的方案兑付客户投资本金和收益。”
七、调整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提前终止时的延迟兑付/分次兑付公告规则
原规则:“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2个产品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调整后:“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时,客户持有产品至产品提前终止日,中国建设银行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客户延迟兑付或者分次兑付,并于产品提前终止日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公告兑付方案。”
八、调整北京市分行“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信息披露规则
调整后:“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om/bj)披露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包括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终止信息等。
在产品成立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在产品存续期内,,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发布产品的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逢半年末,半年报告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报告合并(但公募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中国建设银行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如理财产品存续期投资的全口径资产发生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等风险状况的,在风险发生之日起5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如中国建设银行拟调整产品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及比例范围、行使提前终止权、调整产品风险等级、交易结构、产品规模(上下限)、产品到期日、申购赎回约定、调整单个客户累计赎回限额、巨额赎回比例、优化或升级产品、产品费用水平等产品要素、调整客户投资起点金(份)额、追加投资金(份)额、客户预期收益水平等其他需要提前披露的事项,则于调整生效日提前2个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发生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投资区间且中国建设银行认为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则于发生上述情形的产品工作日进行公告;在产品开放日不能按期兑付赎回申请、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兑付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则于在该开放日之后3个产品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等事项,于2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产品说明书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至少提前2个产品工作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
在产品提前终止或终止后的5个产品工作日内发布产品的到期及清算报告。”
九、其他优化内容
本次修订优化了产品投资风险、产品要素表、产品运作说明、客户收益计算示例、产品提前终止、信息披露等相关表述,具体详见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2020年4月28日